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票,17020,2006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702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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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7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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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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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5月30日 │19,000元          │未  載│94年5月30日 │94年5月30日 │682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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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4年6月30日 │19,000元          │未  載│94年6月30日 │94年6月30日 │682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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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4年7月30日 │19,000元          │未  載│94年7月30日 │94年7月30日 │682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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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4年8月30日 │19,000元          │未  載│94年8月30日 │94年8月30日 │682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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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4年9月30日 │19,000元          │未  載│94年9月30日 │94年9月30日 │682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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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4年10月30日│19,000元          │未  載│94年10月30日│94年10月30日│682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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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4年11月30日│19,000元          │未  載│94年11月30日│94年11月30日│682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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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4年12月30日│19,000元          │未  載│94年12月30日│94年12月30日│682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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