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903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之二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合群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合群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合群交通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