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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9086號
聲 請 人 張錦河
相 對 人 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張錦河即金明企業社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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