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票,19175,2006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9175號
聲 請 人 柏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及影本。

二、如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並補正利息起算日(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