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簡上,100,200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進祥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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