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繼補,11,2006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補字第11號
聲 明 人 乙○○
上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聲明人
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家事第2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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