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繼補,17,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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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號3樓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被繼承人 己○○○
上聲請人聲明拋棄對己○○○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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