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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富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安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執全字第273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552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732號事件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庭、各簡易庭,及非訟中心查證屬實,有載明查詢結果之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 份、電話記錄1 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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