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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高英傑即嶸成企業行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普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27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為保全債權而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和解債權而對於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3279號假扣押事件准予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085號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就上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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