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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95年度執全字第213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聲請人對其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132號)起訴,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院95年度雄補字第455 號鏡股承辦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查明屬實,是相對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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