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聲,993,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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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高雄縣岡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乙○○應賠償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93年度拍字第1512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為聲請費新臺幣1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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