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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
洪茂松律師
林樹根律師
被 告 丙○○
之3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呂富田律師
受 告知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㈠就下列事項,請兩造陳述意見: 1、乙○○就加冕人生大樓除前所有坐落高雄市苓雅區○○○段3440號、3440-1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0000 分之207 及其上建號18586 號建物外,有無其他區分所有建物?若有,其建號為何?取得、喪失時間為何?相關依據為何? 2、關於乙○○出售系爭地下3 樓L7號停車位予被告乙節之舉證責任分配為何?兩造有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㈡被告訴訟代理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授權?請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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