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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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