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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1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約定書2 份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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