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訴,361,2006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十四行關於「謝勝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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