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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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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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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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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丁興 │高雄市第三│349-5 │60,000元 │94年9月15日 │AA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三多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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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廖泰義 │高雄銀行三│116555 │70,000元 │94年9月22日 │AAP0000000 │ │
│ │ │多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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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林蔡素盆 │台東區中小│5600 │108,280元 │94年9月25日 │TRB0000000 │ │
│ │ │企銀五甲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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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廖泰義 │高雄銀行三│116555 │50,000元 │94年9月29日 │AAP0000000 │ │
│ │ │多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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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蘇村成 │合作金庫銀│075543 │9,470元 │94年9月30日 │KM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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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林曾秀娥 │華南銀行鳳│000000000 │2,400元 │94年9月30日 │JC0000000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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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張惠美 │高新銀行美│515443 │77,505元 │94年10月5日 │KS0000000 │ │
│ │ │濃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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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吳平和 │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20,000元 │94年10月16日 │EI00000000 │ │
│ │ │業銀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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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張蔡碧粉 │高雄銀行大│11168-1 │196,300元 │94年10月30日 │AGH0000000 │ │
│ │ │發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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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吳平和 │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20,000元 │94年11月16日 │EI00000000 │ │
│ │ │業銀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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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劉振興香業有│農民銀行鳳│0000000 │187,000元 │94年11月17日 │FAZ0000000 │ │
│ │限公司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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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吳平和 │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20,000元 │94年12月16日 │EI00000000 │ │
│ │ │業銀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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