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台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7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協化學股份│誠泰銀行高│0000-00-0000│40,750元 │94年11月30日 │IZ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雄分行 │271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