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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李偉邦即佳保企業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13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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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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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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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新國際商業│台新國際商│000000000000│27,970元 │94年11月7日 │TT0000000 │ │
│ │銀行七賢分行│業銀行七賢│01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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