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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拾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2日以94年度催字第1429號裁定對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並於94年10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94年9 月22日以94年度催字第1429號裁定,准予對持有該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4年10月15日刊登報紙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登報證明1 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
又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4 月15日期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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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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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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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慶龍 │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60,000元 │95年7月10日 │AG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54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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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振琴 │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33,400元 │95年7月10日 │AG0000000 │ │
│ │ │行苓雅分行│-888 │ │ │ │ │
├──┼──────┼─────┼──────┼────────┼───────┼──────┼───┤
│003 │尤秋林 │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30,000元 │95年7月10日 │AG0000000 │ │
│ │ │行後庄分行│20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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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易於行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63,100元 │95年7月10日 │CL0000000 │ │
│ │ │行大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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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顏長榮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33,600元 │95年7月10日 │CL0000000 │ │
│ │ │行大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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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施一村 │第一銀行鳳│01148-2 │33,200元 │95年7月10日 │VB0000000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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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賴新欽 │華南銀行東│000000000000│33,200元 │95年7月10日 │SC0000000 │ │
│ │ │高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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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張鉦昌 │華南銀行五│000000000 │34,500元 │95年7月10日 │PC0000000 │ │
│ │ │甲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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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陳春星 │台北富邦銀│000000000000│60,000元 │95年7月10日 │KA0000000 │ │
│ │ │行前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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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吳張秀春 │台灣中小企│25808 │33,200元 │95年7月10日 │AS0000000 │ │
│ │ │業銀行北高│ │ │ │ │ │
│ │ │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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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劉秋燕 │大眾銀行鳳│000000000000│96,400元 │95年7月10日 │0000000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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