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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7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催字第1576號案卷核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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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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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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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 │1 │12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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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 │1 │350 │ │
│2 │ │ │ │ │ │ │
├─┼───────────────┼──────────────┼────┼───┼────┼───┤
│00│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 │1 │508 │ │
│3 │ │ │ │ │ │ │
├─┼───────────────┼──────────────┼────┼───┼────┼───┤
│00│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 │1 │142 │ │
│4 │ │ │ │ │ │ │
├─┼───────────────┼──────────────┼────┼───┼────┼───┤
│00│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 │1 │269 │ │
│5 │ │ │ │ │ │ │
├─┼───────────────┼──────────────┼────┼───┼────┼───┤
│00│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 │1 │235 │ │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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