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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88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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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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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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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郁文 │高雄銀行灣│109119 │201,130元 │94年10月15日 │259843 │ │
│ │ │內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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