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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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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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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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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趙紀華 │合作金庫銀│07607-8 │6,500元 │94年8月31日 │KM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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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蕭進宋 │彰化銀行高│000000000 │8,960元 │94年9月20日 │0000000 │ │
│ │ │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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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東方照明企業│高雄銀行九│112051 │2,780元 │94年8月31日 │A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如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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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加路立國際有│復華銀行三│00000000-00 │21,970元 │94年8月15日 │AC0000000 │ │
│ │限公司 │民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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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陳永盛即聯電│中國國際商│00000000 │12,416元 │94年8月31日 │0000000 │ │
│ │企業行 │銀仁武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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