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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2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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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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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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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1C-12DEY092 │ │1 │1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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