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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0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2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中華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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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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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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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泰人壽保險│國泰世華銀│001384 │5,600元 │94年8月24日 │836178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中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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