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7398,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39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一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之2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該項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