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7441,2007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4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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