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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4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其中1.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新台幣參萬玖仟參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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