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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711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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