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7904,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9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參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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