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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1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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