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8785,200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78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㈠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肆萬捌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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