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9190,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1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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