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9329,2007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329號
債 權 人 TOP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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