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0750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丁○○即光雄企業行
2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1
一、⑴債務人丁○○即光雄企業行、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⑵債務人丁○○、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②③④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⑶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中參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如附表編號⑤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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