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075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公教基金新台幣伍拾伍萬零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代理銀行高雄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按日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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