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91725,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1725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