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91838,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18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丁○○○○○○、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