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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189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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