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92168,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2168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丙○○邀同債務人乙○○為保證人於民國91年1月23日簽發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並於民國91年2月5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4.69%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業經 鈞院96年度執字第32973號強制執行拍定在案,又債務人丙○○僅繳償至民國96年11月4日止,共尚積欠本金2,843,749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又債務人乙○○既為保證人自應負清償之責。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依聲請意旨所載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