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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21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玖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即其中本金捌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整,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聲請之事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97575 元整暨其中本金88760 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
⑵事實及理由: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之國際信用卡使用,詎料相對人自發卡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結帳日止,就前述帳款尚餘97575 元整未按期給付。
按會員約定條款,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清償日止。
為求簡速,狀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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