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92298,2007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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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2298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乙○○○○○○○○之最新戶謄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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