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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23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貳佰萬元②新台幣伍佰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③新台幣肆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①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②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③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三點二八五②百分之三點○一五③百分之四點五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②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③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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