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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28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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