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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4150號
債 權 人 巨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喜諾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①債務人甲○○、喜諾家具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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