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7473,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4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整為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循環息,暨按上述循環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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