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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4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一)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肆萬玖仟零玖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二)現金卡借貸壹拾貳萬零貳佰玖拾元部分,自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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