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7504,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5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一)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玖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二)現金卡借貸肆萬柒仟陸佰柒拾參元部分,自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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