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6,促,87980,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798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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