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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023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述本金每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整,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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