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07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每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